當案件被轉介至市場監管部的執法組進行起訴後,被告可以在收到執法通告後隨時尋求對案件進行和解。
執法行動中的和解流程一般涉及協商,透過協商雙方達成一個適當的處分提議 ,讓市場監管部能夠接受並向商業行為委員會(Business Conduct Committee, “BCC”)小組提出。 除非市場監管部接受該提議,否則被告不可以向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提出和解提議。
當原則上達成和解後,被告以書面形式提交和解方案供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考慮。 被告在提交書面和解方案時,無需承認或否認處分所見基於的違規行為或實際調查結果;前提是方案應包括同意商業行為委員會記錄就該行為的調查結果內容、相關的違規行為、實施的處分以及其生效日期。
在提交和解方案的同時,被告放棄了就假如該方案被接受後要求舉行抗辯聽證和對聽證小組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 被告亦放棄了提出聽證小組有偏見或未審先判的申訴權利。 被告可在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開始進行和解聽證會前隨時撤回和解方案。
一旦達成和解且收到該書面提議後,案件將安排由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舉行聽證會。 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將會決定接受或駁回和解方案。
在首席監管官發出指控之前與執法組進行和解協商,對被告而言有一定的好處。
和解可以讓被告有機會就紀律處分通告上調查結果部分所採用的字眼進行協商。 此外,在發起指控之前進行和解,可以讓被告和執法組針對在和解方案引述哪個指稱的違規行為達成共識。
如果指控得到首席監管官的批准,一般情況下執法組將受限於指控備忘錄中所包含的指控以及描述每項指控所使用的言辭字眼。 一旦首席監管官判定有足夠證據支持指控的內容,該指控將很難在執法行動中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