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不當的買賣盤及交易方式被芝商所視為妨礙市場交易的秩序或公平執行。
這些交易方式一直以來被交易所規則禁止,並作出起訴,相關的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 規則432.T.–「進行不誠實或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為」
- 規則432.B.2.–「從事違反公正與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為或程序」
- 規則432.Q.–「作出有損交易所利益或福祉的行為,或從事任何可能損害交易所名望與聲譽的行為」
芝商所於2014年9月納入規則575「禁止擾亂市場行為」,進一步闡明芝商所集團的市場所禁止的行為類型。
規則575禁止多種擾亂市場行為的類型。此規則禁止參與者進行一般所知的「幌騙」(“spoofing”) 行為,即在輸入買賣訂單時就已計畫好要在執行前把訂單取消。
此類違規的操作方式通常會產生誤導性的買賣盤數量,造成虛假的市場深度和價格波動。
此規則亦禁止「塞單行為」("quote stuffing practices”),包括提交或取消大量買賣盤,導致已註冊實體的報價系統超出負荷,或延遲其他人的交易執行。此外,規則575亦禁止任何破壞市場秩序的故意或魯莽的行為。
規則575「禁止擾亂市場行為」規定:
所有訂單必須出於執行真實交易之目的而輸入。此外,所有不可執行的訊息也必須出於真實合法的目的而輸入。
任何人均不得在輸入或導致輸入訂單時,已企圖在訂單執行前把它取消或修改以避免成交;
任何人均不得為了誤導其他市場參與者而輸入或導致輸入一個或多個可執行或不可執行的訊息;
任何人均不得為了令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系統運作超負荷、受延遲或擾亂,而輸入或導致輸入一個或多個可執行或不可執行的訊息;
任何人均不得為了擾亂市場秩序或交易的公平執行,或罔顧可能對市場產生的負面影響,而輸入或引致輸入一個或多個可執行或不可執行的訊息。
此規則規範的內容適用公開喊價市場與電子盤交易。此外,此規則規範所有市場狀態,包括開市前交易時段、結算時段與所有交易時段。
如規則所述,可執行訊息意指可被另一方接受,或可導致交易執行的訊息,例如訂單訊息。不可執行的訊息是指就非執行事件向交易所提交的訊息,例如詢價(Requests for Quotes)、創立使用者定義價差(User-Defined Spreads, UDS)或使用者界定工具(User-Defined Instruments, UDI),以及管理類訊息。
意圖證明不僅限於當市場參與者承認其心態。若該行為表現得很有可能是為了擾亂市場秩序,則可被認定存有不當的意圖。
就有意圖或魯莽的行為而言,聲稱不知情或缺乏知識均非可被接受的抗辯。一般定義魯莽行為為「嚴重偏離日常注意標準,以至難以相信該人士對於自身行為毫無覺察」。請參閱Drexel Burnham Lambert, Inc. v. CFTC, 850 F.2d 742, 748(D.C. Cir.1988)。
這是關於擾亂市場行為課程的一部分。如需相關的官方監管指引,請參閱適用的市場監管建議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