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未能透過和解解決,而被告及時提交針對指控的答辯,則該案件將交至商業行為委員會(“BCC”) 舉行抗辯聽證 (contested hearing)。
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會由芝商所法務部的律師代表出席聽證會。
被告將在預定的聽證會日期的至少28天之前收到書面通知,有關被委派的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成員的名字。
在通知發出後的七天內,聽證會各方可以要求聽證小組主席基於合理的理由否決任何小組成員。
市場監管部和被告需要在聽證會舉行的至少28天前交換各方計劃在案件中所需的證人和證物清單。
聽證小組可以拒絕審理任何未向另一方提供的證據,或未將其姓名和頭銜提交給另一方的證人。
如果市場監管部或被告打算在聽證會上傳喚專家證人,則該方應至少在聽證會日期的28天之前向對方提供專家意見和其專業證書的摘要。
抗辯聽證的一方可以要求聽證小組主席解決聽證會前的事項。 例如,該類事項可包括:事實取證的範圍和時間,或取證成本的分配。 這可透過審前會議或雙方的書面意見書來完成。
聽證小組主席有權決定所有有關程序、證據和聽證會前的動議,而且主席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所有聽證前動議必須至少在聽證會前21天,以書面形式提交給雙方和商業行為委員會的法律顧問。
對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聽證前動議後的7天內提交答辯(若有),但並不允許後續的回應。 聽證小組主席可就任何動議進行口頭辯論,或可依各方的書面意見書決定任何動議。 就此,不得提出撤銷指控或任何其他處置性的動議。
一般而言,商業行為委員會的抗辯聽證允許市場監管部和被告陳述案情,其中可能包括開場和結束陳述,以及對任何證人的直接和交叉詢問。 此外,商業行為委員會聽證小組將有機會向證人提問。
在結束辯論後,小組將進行商議。市場監管部和被告都不允許參與該商議。
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必須判定市場監管部是否透過證據優勢確定被告犯下指稱的違規行為。
如果被告在任何指控上被聽證小組多數人判為有罪,則該案件將進入制裁階段。
聽證會的制裁階段在確定責任階段之後立即進行,除非聽證小組主席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需要休會。
在聽證會的制裁階段,市場監管部和被告有機會就制裁的適當性和程度提出論點和資料。然後,小組再次在雙方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商議,並實施制裁。
聽證會結束後,商業行為委員會小組將向市場監管部和被告發布小組調查結果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