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易會造成洗售結果,市場參與者不應為共同受益所有人的帳戶就相同產品、到期月份或期權系列輸入、接受或執行同時買賣的訂單。
我們來分析市場參與者在不同情況下需要注意的交易責任。
當市場參與者為自己的帳戶進行交易時,如果知道或理應知道這兩筆買賣訂單會互相撮合,則不得先以特定價格提交買入某產品的某合約月份的訂單,隨後以相同或更好的價格,為同帳戶提交相反賣出的訂單。
請注意,此規則亦適用於為共同受益所有人的帳戶提交並執行的訂單。
當經紀商同時收到他方下達的買賣訂單,該經紀商有獨立義務去確定訂單是否真實正當。
同時收到買賣訂單的經紀商必須進行充分詢問,以確認訂單是否來自屬於共同受益所有人的帳戶。
這稱為「詢問責任」。
假如同時收到買賣訂單的經紀商無法確認訂單並非來自共同受益所有人的帳戶,則應拒絕承接這些訂單。
在沒有充分確認的情況下接受或執行同時下達的買賣訂單,而倘若最後交易產生了洗售結果,則對處理訂單的一方可帶來潛在的監管風險。
我們明白許多交易公司都有自營交易業務,由多位交易員為公司的自營交易帳戶作出完全獨立的交易決策,而這些買賣訂單可能會在電子平台上無意且巧合地互相撮合。
若每個獨立交易員各自的訂單是為了執行真實的交易而輸入的,且沒有經過預先安排,並在不知道對方的訂單的情況下進行,則此類交易不違反洗售交易的規定。
您可能會問:假如是出於合法目的而同時為共同受益所有人的帳戶輸入買賣訂單呢?
在電子交易平台上,必須先輸入並完整執行第一筆訂單後,才能輸入第二筆訂單。這樣會確保兩筆訂單並不會互相撮合,並可以為訂單的輸入及執行提供清晰的審計紀錄。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未有即時提交到電子平台的訂單,必須在收到訂單後立即留下書面及有時間標記的記錄。
在公開喊價的交易大廳,則應在收到訂單後立即蓋上時間標記。
其中一筆訂單需先在交易大廳輸入、執行並蓋上時間標記,然後才能提交第二筆訂單。當提交第二筆訂單到交易大廳時,亦應再次蓋上時間標記。此做法可確保訂單不會互相撮合,而準確的時間標記亦可證明兩筆訂單並非為了同時執行而輸入的。
無論是電子平台或公開喊價的交易大廳,取決於訂單的具體細節,僅確保輸入買賣訂單之間有延遲未必能防止全部或部分的訂單互相撮合。
如果訂單是直接或間接透過共同第三方互相撮合,即使訂單是在不同時間輸入,該交易也可能被視為非法的洗售交易。
無論交易是手動下單或由自動系統下單,市場參與者均有責任監控自己的交易行為,並盡量減少自我成交的發生及可能性。
超過最低豁免水平(de minimis)的自我成交可導致額外的監管審查,並可能被視為違反洗售交易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該自成交的交易活動將會根據相關的交易員、交易團隊或系統運算方式,以及與有關產品的交易情況和成交量作比較來進行評估。
假如自成交的次數有可能高於最小限度,市場參與者則應調整其交易策略,或採用措施來儘量減少自我成交的發生。
市場監管部門允許市場參與者以電子方式自我申報他們認為違規的交易行為,包括自我成交及洗售交易。這種自我申報可透過芝商所網站內市場監管部頁面中的連結提交。
市場參與者必須監控自己的交易活動,並在適當情況下使用一些自動化的功能來減少自我成交的發生。
這是洗售交易課程的一部分。如需洗售交易的官方監管指引,請參閱適用的市場監管建議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