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类型的买卖盘和交易行为被芝商所认定为具有破坏性,且会妨碍交易秩序或交易的公平执行。
这些做法一直以来都被交易所规则禁止,并将按照规则进行起诉,包括但不限于规则432.T.(“从事不诚信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432.B.2.(“从事违背公正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或程序”)以及432.Q.(“实施不利于交易所利益或福祉的行为或从事会损害交易所尊严或声誉的任何行为”)。 芝商所于2014年9月采纳了规则575“禁止扰乱市场行为”,对这些被禁止的行为进行了说明。
规则575禁止参与者进行通常被称为幌骗的行为,即交易者发出买卖盘,旨在于执行前将之取消。
幌骗一般会导致出现买卖意向的误导性表象,来自该误导性买卖意向的市场深度变化,以及在响应误导性买卖意向表象和市场深度变化时人为制造价格的上行或下行。
该规则还禁止压单行为,包括通过频繁地提交或取消买盘或卖盘,使注册实体的报价系统超载,并通过提交或取消买盘或卖盘来拖延其他人执行交易的时间。
规则575还禁止破坏市场秩序的故意行为或轻率行为。
规则575的条款适用于公开喊价交易和电子交易行为。此外,此规则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市场状态,包括开市前议价时段、收盘时段和所有交易时段。
如规则中所述,可操作消息是指另外一方可以接受或以其它方式导致交易执行的消息。例如,买卖盘消息便是可操作消息。
非操作类消息是指提交给交易所、与不可操作事件相关的消息。 例如,非操作类消息包括报价请求、用户自定义价差(UDS)或用户自定义工具的创建以及行政管理消息。
意图证据不限于交易者承认其心理状态的实例。 如果行为产生被禁止扰乱市场后果的意图之可能性大于无该意图的可能性,则可能会被认定存在该意图。
不知情或缺乏了解的主张,就故意或鲁莽行为而言并非可适用的辩护。 鲁莽的一般定义为:“与正常谨慎的标准相去甚远,因而很难相信行为人不知悉他或她在做些什么“之行为。 参见德崇证券(Drexel Burnham Lambert, Inc.)的案例 CFTC, 850 F.2d 742, 748 (D.C. Cir.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