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未通过和解解决,而被告及时提交针对所提出指控的答辩,则该案件将交至商业行为委员会或“BCC”举行抗辩听证。
商业行为委员会审查小组由芝商所法律部的律师代表出席听证会。
被告将在预定的听证日期的至少28天之前获得书面通知,获知关于被指定为商业行为委员会审查小组的人员姓名。
在通知发出后的七天内,听证会各方可以要求听证小组主席出于正当理由否决任何小组成员。
市场监管部门和被告需要在听证会之前的至少28天交换各方计划在案件中使用的证人和证物清单。
审查小组可以拒绝审理任何未向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或未将其姓名和头衔提交给另一方的证人。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或被告打算在听证会上传召专家证人,则该方应至少在听证日期的28天之前向对方提供专家意见和证书的摘要。
抗辩听证的一方可以要求听证小组主席解决听证前的事项。例如,该类事项可能包括:事实取证的范围和时间,或取证成本的分配。 这可通过审前会议或双方的书面意见书来完成。
听证小组主席有权决定所有程序、证据和听证前的动议,而且主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所有听证前动议必须至少在听证会之前21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双方和商业行为委员会的法律顾问。
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听证前动议后的7天内提交答辩(若有),但并不允许后续的回复。 听证小组主席可就任何动议进行口头辩论,或可按各方的书面意见书决定任何动议。就此,不得提出撤销指控或任何其他决定性动议的动议。
一般而言,商业行为委员会的抗辩听证允许市场监管部门和被告陈述案情,其中可能包括开场和结束陈述,以及对任何证人的直接和交叉询问。此外,商业行为委员会听证小组将有机会向证人提问。
在结束辩论后,小组将进行商议。市场监管部门和被告都不允许参与该商议。
商业行为委员会审查小组必须判定市场监管部门是否通过优势证据确定被告犯下指称的违规行为。
如果被告在任何指控上被审查小组多数人判为有罪,则该案件将进入制裁阶段。
听证会的制裁阶段在确定责任阶段之后立即进行,除非听证小组主席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休会。
在商业行为委员会听证会的制裁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和被告有机会就制裁的适当性质和数量提出论据和资料。 然后,小组再次在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商议,并实施制裁。
听证会结束后,商业行为委员会审查小组将向市场监管部门和被告发布审查小组调查结果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