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EFP或期货转现货,涉及在现货和期货市场同时交易。EFP是根据规则538允许在中央限价盘纪录之外进行的一种“场外”交易。
假设对冲基金在场外交易外汇市场上做多1.25亿欧元兑美元外汇远期。他担心交易对手A的信用风险。降低这种风险的一个方法是利用集中清算和抵押的期货合约。
在这种情况下,场外交易外汇欧元/美元头寸可以很轻易地使用欧元/美元期货来复制。
为了发起这种交易,对冲基金联系他的经纪商以寻找另一个交易对手来执行外汇现货转期货的交易(EFP)。对冲基金希望出售其欧元/美元外汇远期头寸,并使用近期期货合约买入欧元/美元外汇期货的等值头寸。经纪商确认该协议。
对冲基金交易员增记其在交易一方的价值。这由两部分组成,现货方卖出1.25亿欧元/美元外汇远期,期货方买入1,000份欧元/美元外汇合约。
为什么是1千份期货合约?
一份欧元/美元外汇期货合约的名义价值等于12.5万欧元。
通过将期货合约的名义价值除以1.25亿场外交易欧元/美元远期的现有风险头寸,得出的结果是1千份等值期货合约。
在买入1.25亿欧元/美元外汇场外交易远期和卖出1千份欧元/美元外汇期货的这个交易中,经纪商增记交易对手那方的价值。
双方将他们各自的交易报告给各自的清算公司,然后清算公司再将每笔交易提交给清算所。 一旦交易提交到清算所,多头期货头寸将处于对冲基金的订单簿中,而空头头寸将在经纪商的客户账户上。交易完成后,这些新的期货头寸就像任何其他未平仓期货头寸。他们遵循保证金制度,可以随时对销。
对冲基金现在拥有了它想要的欧元/美元头寸敞口,并且通过使用集中清算的欧元/美元外汇期货,也降低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这一次让我们假设有一个商品交易顾问(CTA)。 CTA为他们的客户管理资金。
CTA认为外汇场外交易市场存在深度和流动性,并决定代表其管理账户商议一份5000万澳元/美元场外交易远期。
紧接着CTA决定将场外交易头寸转换为期货。
CTA和交易对手决定商议和执行一个EFP交易,由此原来执行的5000万澳元/美元场外交易远期数量将与EFP的5000万澳元/美元场外交易远期相抵消。
管理账户将剩下澳元/美元期货。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它是一个由CTA执行的立即抵消的外汇 EFP交易,所以发起和抵消的现货分笔交易不需要传递给客户,而客户收到交易所合约作为期货转相关头寸(EFRP)的一部分。不过,在该交易中期货交易无法清算的情况下,相关的管理账户必须收到抵消现货交易的损益。